道風山基督教墳場
管理規則
二零一九年五月廿三日生效
道風山基督教墳場管理委員會
第一章 通例
1.1 本條例稱為「道風山基督教墳場條例」。
1.2 「道風山基督教墳場」以下簡稱為「本墳場」。
1.3 本墳場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之私營墳場規例成立「道風山基督教墳場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管委會」)專責管理墳場事宜,由「道風山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墳場部所管理。
1.4 本墳場之設施為認同基督信仰及生命觀,並願意遵守本墳場所定立規條之人士使用。
1.5 凡使用本墳場之墳墓、安葬、安裝紀念牌匾、繳費、修墳、遷葬、交涉等事務,均由本處負責。
1.6 對於一切安葬、移葬、修墳、安裝紀念牌匾之申請,本管委會有最後決定權。
第二章 領地及安葬
2.1 墳地: 指本墳場內用作埋葬人類遺骸及骨灰之用的用地。
墳地種類
2.1.1 錫安葬位 : 葬棺用,長期性,只供亞略巴古之友會員專用。
2.1.2 骨穴葬位 : 安葬骨殖或骨灰用,長期性。
2.1.3 骨灰庫 : 安放骨灰用,長期性。
2.1.4 可續期葬位: 葬棺用,由本墳場提供三合土明塚。
2.1.4a 可續期葬位使用期為二十年,期滿可續約,每次續期之使用期為十年。可續期葬位領用收費以當時本墳場錫安位收費不超過百分之五十計算;第一次續期收費以當時可續期葬位領用收費之三分二計算;第二次或第二次以後續期收費以當時可續期葬位領用收費之三分一計算。以上收費不足一千元者,亦作一千元計算。
惟使用期屆滿超過六個月而仍未續期者,則本處有權將有關葬位執骨遷移往骨灰庫。所有領用可續期葬位之主家, 於首次領用時須簽署「執骨移葬授權書」予本處,以便使用期滿而未有依例續約者,本處有權將該葬位執骨遷移往骨灰庫。
2.1.4b 可續期葬位如有附葬,辦法如下︰
原葬者必須即時辦理續期手續,續期一次,並繳交應付之續期費。
每一附葬者必須辦理附葬手續,繳交附葬費,附葬費以當時原葬者應繳續期費百分之五十計算。
每一附葬者之使用葬位期限,以原葬者之限期為準。
日後,原葬者續期,每一附葬者亦必須同時再次繳交附葬費。原葬者若不續期,即自動消失葬位之使用權。
2.1.5 除附葬外,骨殖及骨灰只准安放入骨穴葬位或骨灰庫,不得葬入錫安葬位或可續期葬位。
2.2 手續
2.2.1 領用墳地者,必須填妥「領用墳地申請書」,交來本處並繳納所需費用,辦妥手續後,亦須具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當局所規定之下葬證件,方能下葬,如證件不齊,本處有權拒絕受理該宗安葬事務。
2.2.2 凡葬於本墳場者,其安葬之日期及時間,應與本墳場經理商定,在正常情況下,應於二十四小時前辦妥一切手續。
2.2.3 凡領用墳地,須依照編定日期及時間下葬,但葬户可向本處申請延期舉行,惟延期不得逾一個月,否則本處有權收回該領用墳地。
2.3 附葬
錫安葬位、可續期葬位、骨穴葬位或骨庫葬位葬用後,原葬人之直系親屬(即父母﹑夫妻﹑子女)、親兄弟姊妹(以上包括其配偶)或翁姑或岳父母之骨殖或骨灰,得附葬入該墳,但須先辦妥政府當局規定之下葬﹑移葬及執骨手續,並由原葬人之親屬(申請者)填妥「親屬附葬申請書」,交回本處核准,付清手續費,發出正式收據後,方能附葬。
2.4 壽基
2.4.1 壽基即申請者在未去世時先認領之墳墓用地,由1991年起停止認領。但在該日之前認領者,仍然有效。
2.4.2 凡已領有壽基,不得轉讓別人。倘如欲轉讓與直系親屬者〈以父母﹑夫婦﹑兒女為限〉,可備函向本墳場部經理申請。若本處對所提供之親屬關係未滿意時,有權拒絕接受辦理。如經批准,須將原有壽基證繳銷,並另再繳交轉讓費,按照現行錫安葬位繳費數目百分之十計算,由本處另行發給新證及收據。惟每穴壽基只可轉讓一次。
2.4.3 申請者在未逝世時先認領墳地已獲由本處簽發「壽基墳地證明書」。該申請者逝世身後,則由其親屬主葬人憑證明書,到本處辦理安葬手續。
2.4.4 如欲放棄已領壽基,得由其親屬把「壽基墳地證明書」退回予本處,由本處照昔日葬位收費數目百分之九十退款。壽基退回後,須等待不少於兩個月,本處方予開放接受其他領用申請。
2.4.5 如遺失壽基墳地證明書,而需申請補發,其親屬需提供證明,經本處核准後,需繳費刊登遺失壽基證要求補發之啟事於〈基督教週報〉連續兩期,經三個月後而無異議者,則通知申請人繳交手續費港幣二百元正,然後發給新證。在新證發出後,原有所發之壽基證即告無效。
2.5 墳地
2.5.1 本墳場之墳墓用地,每穴只安葬一副遺體 (附葬者不得超過二名) 。
2.5.2 安葬遺體必須先放入棺木,安葬骨殖或骨灰,必須先放入容器中方可下葬。
2.5.3 墳位尺寸
所有葬位之長度及闊度不得超過以下所定尺寸。安葬遺體時,應深入地下,棺木或容器之任何部份須距離地面不少過以下所定尺寸。墳穴之間必須保持距離不少過0.3公尺(十二吋),不多過0.45公尺(十八吋)︰
2.5.4 本墳場為基督教墳場,凡安葬於本墳場者之親屬,不應隨從世俗,以香燭祭品拜祭及以羅盤定墳穴棺位,並不得以任何藉口安裝歪碑,安裝偏向之墳台,或修建月形墳塋。一經本處發覺,則不須徵求墳主同意,有權隨時糾正,墳主或其親屬不得異議。本處並有權向墳主或其家屬追討此項糾正之任何費用。
2.5.5 凡在本墳場安葬者,其墳地應由其親屬負責省視,修理及修築墳塋,不得拋荒廢棄,否則本處有權對該穴位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維護墳場之管理。所有費用,本處得向該墳之親屬追討。
2.6 修墳
2.6.1 凡安葬本墳場的錫安葬位者,在安葬後一年內,其後人務須將墳墓修築妥當,否則視為荒墓,本處會對此類荒墓有權代為執骨入庫,或用其他辦法處理,並保留追討一切費用的權利。
2.6.2 凡修築墳塋者,須由墳主填就「修墳申請書」,委托本處認可之修墳承辦商辦理下列手續。
2.6.2a 將擬修築墳塋之樣式繪就圖則,書明詳細用料及各部份尺寸,及標出工程費後,交本處職員實地核對穴位所在及測定墳位界線,加註前後左右呎吋,經本處墳場經理審定,認為符合本部各項要求後,加蓋簽發准許修墳證。
2.6.2b 再由承辦商繳納修墳簽證費後,方能進場施工。是項修墳簽證費按工程費5%計算,完全由承造商負責,不必由墳主負擔。
2.6.2c 該項修墳工程竣工後,承辦商必須呈報本處,由本處職員前往視察,如有認為未符規定,承辦商必須立即施工修正之,一切損失由承辦商及墳主負責。
2.6.3 凡修築墳塋者,必須依照各墳地之闊度、長度及深度,不得超過所定界線,避免侵佔鄰近墳地。
2.6.4 2.6.4a 凡修築墳塋者,必須依照各葬位墳台﹑墓碑之闊度﹑長度及深度,不得超過以下規定︰
(*由墓地平面量至最高點)
2.6.4b 修築墳位時,其墳台左右及後方至少須各留空地六吋,其墳位之平則須與石壆頂面之平水看齊。合墓修築時,亦須合此項規定。為減輕級壆之負荷,避免通道受阻,所有錫安葬位、可續期葬位及骨穴葬位之墓碑,不得以涼亭形式建造。
2.6.4c 墓地設施,不得有任何可能積儲污水之設計,花瓶不能裝固,其他墓地裝飾,不得有違背基督教信仰之字眼或圖案,如有不依照以上各項規定建造者,本處得飭令承造商及葬戶拆卸或修建,或由本處僱人拆卸之,一切費用由承建商及墳主負責。
2.6.4d 修墳時,須將該墳穴號碼刻鑿在該墳碑當眼處,以憑識別核對。
2.6.4e 修墳完竣,承建商須負責清理坭頭,否則本處僱人清理後,有權向承建商及墳主追討清倒坭頭費用。
2.6.5 凡墓碑或墓台崩陷頹廢,應由該墓之死者之後人負責修理,如有不負責者,本處得按其為荒墓處理之。(參閱3.7.4)
2.6.6 本處員工不負責保管墳主在本墳場內安葬之遺體,骨殖或骨灰,以及修築之各種石碑、石像、花草、樹木等。如有損毀、盜竊、或其他意外損失,本墳場在任何情況下均無賠償責任,墳主不得藉口索償。
2.7 遷移
2.7.1 凡安葬於本墳場,葬後六年內,不得遷移,但特別情形經政府批准者本處墳場經理可酌情辦理。
2.7.2 凡欲移葬,填妥申請書向本處申領移葬證,然後憑證向政府當局領取許可證,方得遷移。
2.7.3 凡遷移後所遺墓地,無論錫安葬位、可續期葬位、骨穴或骨庫,均無條件歸本管委會所有。
2.7.4 凡墳墓傾陷、日久失修致成荒墳者,本處得依據政府當局合法手續,將骨殖移葬於本墳場骨庫,以便管理。
第三章 天使花園
3.1 本墳場之天使花園指存放懷孕未滿二十四(24)週的流產胎(下簡稱「流產胎」)之地段。天使花園的使用受本墳場規則管轄,並按本管委會訂定的標準收費。
3.2 手續
3.2.1 申請者需填妥相關使用申請書,連同有關註冊醫生發出的證明文件,遞交到本處。
3.2.2 向本處繳付本管委會訂明之費用。
3.2.3 在完成上述3.2.1及3.2.2之後,按醫院規定的程序辦理有關領回流產胎的手續。
3.2.4 每個申請個案只接受存放一名流產胎。若需存放多於一名流產胎,需遞交額外申請及繳付相應費用。
3.2.5 申請者需用擬定存放日期前最少七(7)天完成申請手續及繳付費用。
3.3 存放安排
3.3.1 天使花園內不設特定墓地存放個別流產胎,園內範圍之土地將會在不少於五(5)年後安排重用存放其他流產胎。流產胎將回歸自然,不會再有後續處理。
3.3.2 存放流產胎之容器必須為有機及可分解之物質,金屬、石材、塑料或任何不能分解之質料均不獲准使用。容器尺寸不可超過 300 毫米(直徑) x 200 毫米(高) 。
3.3.3 本墳場接受以基督教形式舉行之喪禮或存放程序。
3.3.4 本墳場內絕對禁止燃燒金銀、衣紙、香火或香燭等世俗祭品及其他宗教儀式。
3.3.5 本墳場內禁止任何油漆、寫作及其他裝飾擺設。
第四章 繳費
4.1 凡領用墓地、骨穴或骨庫,辦理安葬、安裝紀念牌匾或報失等手續,均須照本處規定繳費。由本處墳場經理查收,並發給正式收據方作有效。
4.2 本管委會得視需要調整繳費之數額。
4.3 除錫安葬位和可續期葬位應以銀行本票為繳費標準外,其他費用均須以現金繳付。
第五章 承辦商
5.1 本墳場衹准許經本處登記及認可之承辦商入內施工。凡在本墳場承建修墳及紀念牌匾者,均須每年向本處申請登記為認可之修墳承辦商,經按照本管委會規定之章則辦妥手續並繳付登記費後,方得進場承造工程。
5.2 承辦商如有意外損壞墳場公私物品或造成其他損失,或因違例而由本管委會糾正所付出之費用,承辦商應照值賠償,否則本管委會除追討外,並得取消該承辦商入場修墳之資格。
5.3 承辦商須遵守本墳場管理條例,尤應注意下列各點﹕
5.3.1 不得未經辦妥修墳手續而私自開工。
5.3.2 不得瞞報工程費及修墳簽證費或任何應繳費用。
5.3.3 不得與本墳場任何員工串同從中拉攏生意。
5.3.4 不得因接生意而在場內打架。
如有違犯本墳場修墳規例及上述任何一點,本管委會有權隨時取消該承辦商入場修墳之資格。
5.4 承辦商登記獲接納後,本處將分派給墳主之「道風山基督教墳場手續須知」,附印上該認可承辦商之地址、電話、及經理人姓名等,以便主家選擇接洽。
5.5 承辦商每次承造墳墓一穴,須先填妥本處印製之「墳墓承造商呈報表」正副本各一份,並詳細繪明圖則及尺寸,交本處職員審定尺寸備案,然後向本處墳場經理依例繳交修墳簽證費及加蓋准許修墳簽證。
5.6 承辦商辦妥上項手續後將呈報表正本一份及准許修墳簽證交本處職員接收,保留副本一份,然後方得入場依圖開工。
5.7 承辦商如須借用空地公物或放置建築材料,應先商准本處職員,並須服從本處職員隨時指導。
5.8 承辦商不能擅用他人墓地,如有損毀,須負責修理賠償,未造妥之碑石,如磨石、鑿字等,不得抬進場內工作。
5.9 承辦商拌石屎時,須自備石屎槽,切不可隨地或在他人墳面拌石屎,以保持場地清潔。
5.10 有關本墳場範圍內及任何與墳場有關之工程事務糾紛,均可向本處墳場經理報告,以便調查及辦理。
5.11 承辦商所用工料,須誠實堅固,不得偷工減料,瞞騙葬戶,否則本處有權取消其在本墳場之修墳資格。
5.12 承辦商在竣工後,須將沙石廢料雜物等全部搬出本墳場範圍外以保持地方清潔,最後並須報告本處職員,表示工程完畢。
5.13 承辦商如受本墳場任何職工無理阻難或索償,得具情向管委會主席或墳場經理函告,管委會當即秉公辦理。
5.14 承辦商凡修建墳墓,每穴應按工程5%計算,向本處繳納修墳簽證費。
5.15 凡建築石壆及重修墳墓,包括鑿字、洗碑或造壽基明塚等,不論其工程大小,一律須依照本墳場規定之手續辦理申請。
5.16 承辦商須於修墳簽證發出後六個月內,將墳墓修妥完竣,否則須重新辦理一切手續。
5.17 本管委會對承辦商入場修墳之資格,有權無須給予任何理由,隨時取消。
第六章 管理
6.1 6.1.1 本管委會為本墳場之最高決定機構。
6.1.2 本管委會屬下之道風山服務處墳場經理負責主理本墳場日常之有關事務。本處之其他職員,均為其助理人。
6.2 本墳場職工除收取由本處支付之薪酬外,不得向任何人需索或接受賞金或費用,亦不得售賣任何物品或介紹任何工作。違者一經調查屬實,本處墳場經理有權立即予以開除。
6.3 任何人未經本處准許及未辦妥政府當局應有手續者,不得在本墳場內挖掘墳位或進行任何工程,違者管委會可循民事或刑事追究其責任。
6.4 除為葬在本墳場之死者舉行本管委會認可之基督教儀式外,不得在本墳場內舉行任何其他儀式或集會。
6.5 本墳場內絕對禁止燃燒香燭冥鏹,以世俗祭品拜祭及行跪拜禮。違者本處有權飭令其親屬將遺骸遷出,所遺墳位交還本處處理。
6.6 除經本管委會批准,本墳場範圍內不得有任何商業或廣告宣傳,亦不得利用本墳場作背境拍攝電影。
6.7 任何人不得阻礙或騷擾經本墳場部批准舉行葬禮之進行。
6.8 本墳場內嚴禁聚賭、吸毒、販毒、或任何違反香港法例之行為。
6.9 凡觸犯本章第三、四、五、六、七條者,本處職員得隨時制止,並送官究治。如本處職工違例,一經證實,本管委會得將其立即開除。
6.10 如有任何通訊地址及聯絡方法改動,申請人有責任主動通知本墳場。本墳場不會為因失去與申請人聯繫而承擔任何責任。
6.11 任何已安裝之墓碑或紀念牌匾,包括其付屬配件,不論是否可移動的,申請人均需自行承擔風險及法律責任。本墳場不會為該等物品損毀或損壞負責。
6.12 本墳場不會就天災、山泥倾瀉、護土牆倒塌及損壞、土地下陷、塌樹、盜竊、故意破壞、騷動或在任何情況下引致該等物品損毀或損壞負責,也不須承擔任何責任。
6.13 任何人因任何理由而在墳場內造成損毀,不論是否出於故意,均須負有法律責任將該等損毀修復至本墳場滿意為止。
6.14 本墳場保留隨時更改此條款及須知的內容,而無須預先通知。
第七章 附則
7.1 本道風山基督教墳場管理條例由管委會會議通過頒佈執行,如有修改須得管委會會議通過方得修改。
7.2 本條例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之私營墳場規例所約束,若本條例與政府條例抵抵觸時,應依據政府條例執行。
7.3 本條例之文字及詞句之解釋,應以管委會之解釋為正確。
第八章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8.1 本填場將使用申請人在申請表格及/或聲明文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作下列用途︰
8.1.1 辦理本墳場設施及服務的申請事宜;
8.1.2 接收道風山生命事工資訊與服務;
8.1.3 在一般情況下或發生緊急事故時聯絡申請人;
8.2 表格上的個人資料均由申請人自願提供,假如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本墳場可能會延遲審批,甚至不接納或不辦理其申請要求。
AREOPAGOS NORGE
INCORPORATED IN NORWAY –MEMBER’S LIMITED LIABILITY